大申烽华依法维权胜诉,被告忆备缩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判罚主动刊登道歉并处罚金6万余元。

2022-07-25 admin

北京法院判决忆备缩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刊登承认违法并道歉的声明 并在忆备公司的公司网站首页公示。

下图为忆备缩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承认违法事实的声明影像:

大申烽华 国产缩微

虚假宣传纠纷法律文书

文书正文
事实依据
原告大申烽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2.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其公司公众号、微博、《数字与缩微影像》杂志,以及新浪网、腾讯网、搜狐网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2659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大申烽华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专注于数字化电子信息存储、特别是缩微胶片成像存储技术的研发及设备生产、技术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被告成立于2018年9月3日,据被告官网介绍,其为一家电子信息安全管理、数字化影像存储、模/数和模/数转换系列产品生产、服务的公司。被告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的竞争者。原告于2020年初发现,被告在其官网及其他平台等的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内容主要包括:1.公证书第8页"公司简介":"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十几项"系虚假宣传,被告只申请了几项发明专利申请,并且在宣传时都没有获得授权。2.第10页"公司沿革":"在国内是第一家专业效力于档案文件管理及数字化影像存储和模数转换的产品生产商和服务商",其中"第一家"明显涉嫌虚假宣传,被告2018年才成立,而原告以及行业内其他公司成立时间及针对相关技术领域的研发等都远早于被告,另外,"第一"等词语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宣传用语。3.第10页"公司沿革","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十几项的全套数转模加工",涉嫌虚假宣传,被告只申请了几项发明专利,并且在宣传时都没有获得授权。4.第12页"技术优势":"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涉嫌虚假宣传。"忆备是国内第一家专门致力于…的高新企业……国内首创、填补该空白",其中"第一家""国内首创"明显涉嫌虚假宣传。5.第15页"市场优势""忆备研制的…是国内外首创"明显涉嫌虚假宣传,被告公司2018年才成立,而原告公司以及行业内其他公司成立时间及针对相关技术领域的研发等都早于被告公司;另外"国内外首创"等词语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宣传用语。6.第22页"科技项目合作获奖报道":"此科研项目……项目团队(包括合作单位-'忆备')……",涉嫌虚假宣传,原告是该科技获奖项目的合作单位,被告并非该科技获奖项目的合作单位。7.第23页:"该项目成果利用数字缩微技术和忆备系列产品""其优点如下……4、由于'忆备'研制出模/数还原设备……",涉嫌虚假宣传,原告是该科技获奖项目的合作单位,被告并非该科技获奖项目的合作单位。8.第32、51、52页,"数学缩微应用科研成果案例"中,将"J某某""刘为"等人的"工作单位"从"北京大申烽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缩微研发项目团队",涉嫌虚假宣传。原告是该科技获奖项目的合作单位,被告并非该科技获奖项目的合作单位。9.第56、57、69、70页,被告公司宣传的"归档电子文件离线异质备份技术方案":"此项目是水规院和忆备技术团队合作,采用国产忆备设备共同实验完成"涉嫌虚假宣传,原告是该科技获奖项目的合作单位,研究过程中使用的缩微影像设备为原告的设备,被告并非该科技获奖项目的合作单位。10.第91、120、121页,"COM机""影像4:3格式分辨率:12200*8640(105,408,000像素),"影像16:9格式分辨率:15360*8640(132,710,400像素),涉嫌虚假宣传,目前市场上显示设备分辨率最高为8K(7680*4320)。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等的规定,不当攫取了原属于原告等竞争者的商业机会,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忆备缩微公司辩称:被告不构成虚假宣传,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原告国家企业信息经营内容为:计算机网络、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市场调查;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等,被告经营内容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仪表制造;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实验室专用设备、机械设备;设备维修、安装、租赁。双方经营范围只有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重合,但是范围过于广泛,被告在该网站并未列明该领域具体某一产品或商品,产品或商品具体信息都没有,其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原告应举证被告与其构成同行业竞争损害合法利益的证据。二、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指控第1、3项:首先,无论是公司或者个人专利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启信宝、天眼查等渠道查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被告团队研发专利20多项,这是事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获得法律保护及对外的公示,并不能以此否定发明人是其权利人。现在官网上宣传拥有发明专利十几项,但被告并未列明发明十几项具体发明是什么,其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应举证该内容是否与其构成同业恶意竞争,损害原告利益。三、对原告指控第2、4、5项:原告不是除了被告外唯一一家从事公众档案文件管理及数字化影像存储和模数转换产品产出的生产商和服务商。比原告或被告从事时间更早的公司比比皆是,因此被告该陈述具有很高的辨识度,不容易使公众信服或误解。其次,高新企业与否与原告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恶意竞争。是否为高新产业,完全可以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查到,也可以通过一些企业信息查询的APP中查询得到。此外,根据被告证据,被告确实在产业数字化应用领域存在科技创新,其电子信息同步双备份机及缩微胶片数字化、阅读一体机在档案、图书应用领域存在技术创新,与众不同。原告不能依照公司成立时间来判定其确实存在某一领域的领先地位。根据被告提供的21个申请专利证据,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告既然能获得此专利,根据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所主张的"第一"并不存在虚假宣传。三、对原告指控第6、7、8、9项: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现申请的专利来看,其发明人都是L某某、J某某、毛亚雄、L某某等人,他们是项目负责人,负责研发。他们系原告公司股东及研发人员,因此在涉案网站陈述被告团队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在案证据可以看出档案的课题研究、技术方案确实是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规院)及被告团队负责的,不存在虚假宣传。起诉状中指控第9项"采用国产忆备设备"是市场中通用设备还是特指的设备,因为根据合作协议中约定被告提供科研的设备和设施,如果是一般通用设备则不产生虚假宣传及不利影响。四、对原告指控第10项: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09446967U《超大分辨率数图像下缩微胶片上的成像装置》中指出COM机的分辨率是可以达到被告公司网站宣传的分辨率的,原告应该举证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文件证明目前市场上显示设备分辨率最高为8k,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五、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原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公司注册成立时间2018年9月3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涉案网站注册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原告申请取证时间是2020年,若被告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损失应该是2020年。根据原告财务报告,2018年度综合收益为569070.32元、2019年为-1735476.89元,在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尚不存在的情况下,除了2017年度,其盈收呈下降状态而且收入不足百万,因此原告主张损失100万无法律依据。原告未能提交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及被告违法所得的数额,其主张的100万元经济损失没有充分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双方成立及经营范围情况
原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日期为2004年8月20日,营业期限至2024年8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市场调查;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等。
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日期为2018年9月3日,营业期限至2038年9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实验室专用设备、机械设备等。
二、被控虚假宣传相关事实
(一)被控虚假宣传内容
原告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25日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公证,在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见证下,其对"www.datatofilm.com"(以下称网页一)"www.yibeisw.cn"(以下称网页二)"www.yibeisw.com"(以下称网页三)网页进行了浏览。2020年6月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397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图片中载明网页宣传内容,原告认为网页宣传内容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如下:1.网页一:首页顶部标明公司名称为忆备缩微公司,公司简介:致力于电子信息安全管理、数字化影像存储、模/数和模/数转换系列产品生产、服务的专业公司。……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十几项,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技术解决方案。……在国内是第一家专业致力于档案文件管理及数字化影像存储和模数转换的产品生产商和服务商……产品包括: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十几项的全套数转模加工、模转数恢复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忆备"技术团队技术人员,在数字缩微领域获国家发明专利十余项,涵盖了数转模、模转数的全套制作加工设备,参加了企业国家档案局立项课题《交通科技数字档案保存和利用模式研究》的研究,并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忆备"是国内第一家专门致力于电子文件永久保存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针对用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以及研发、生产数转模加工、模转数提取全套设备的高新企业,研制生产的相关设备为国内首创,填补该领域应用的空白。"知识产权"表格中列明16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载有专利状态、专利名称、申请类型、申请号和申请日期。"市场优势一栏":特别是卷式缩微胶片数字化工作站,其先进的技术性能和高质量的提取性能,是国内外首创,可将缩微胶片上的影像快速提取为图像电子文件,充分保障信息化时代,永久保存属性的电子信息及无纸化档案库房管理模式应用情况下的信息安全和高效管理。"科技项目合作获奖报道"一栏:《交通科技数字档案保存和利用模式研究》科技项目荣获2019年度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由水规院承担、中国交建推荐的《交通科技数字档案保存和利用模式研究》国家档案局立项科研项目,此科研项目,自2014年立项以来,项目团队(包括合作单位-"忆备")成员克服重重困难,潜心专研、反复试验,在水规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合作单位的配合下,2017年12月底完成。……该项目成果利用数字缩微技术和"忆备"系列产品,将档案管理系统中的档案经过导出、整理、排序、格式转换等处理,制作成缩微胶片用于长期保存。其优点如下:……由于"忆备"研制出模/数还原设备,因此,可实现电子档案离线、异质、异地、灾备。在"无纸化城建档案馆技术方案"一栏:六、政策、技术保证条件。由中交集团推荐,水规院承担的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交通科技数字档案保存和利用模式研究》,于2018年9月15日正式评审验收,此项目是水规院和忆备技术团队合作,采用国产忆备设备共同实验完成。"忆备产品介绍"中16mm/35mmCOM机影像4:3格式分辨率12200*8640(105,408,000像素),影像16:9格式分辨率15360*8640(132,710,400像素)。2.网页二:16mm/35mmCOM机影像4:3格式分辨率12200*8640(105,408,000像素),影像16:9格式分辨率15360*8640(132,710,400像素)。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屏显示,网页一、网页二、网页三的主办单位均为忆备缩微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
(二)构成虚假宣传与否相关事实
1.关于水规院项目:
2014年8月8日,水规院与大申烽华公司签订《科研项目合作协议》,其中约定就水规院立项《交通科技数字档案保存和利用模式研究》科研项目,大申烽华公司负责提供课题中缩微设备、设施,并授权水规院可使用其专利成果等核心技术开展课题研究。合作享有成果的完成单位为水规院,大申烽华公司为联合研究合作单位。《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验收证书》中关于"作用意义"一栏载明:"我们与大申烽华公司自主研制的国产COM机等系列产品,也**降低了缩微胶片制作成本,使企业能够负担得起制作费用。"
《中国勘察设计》上发表的《新业态下勘察设计企业归档电子数据异质备份技术研究》一文,署名为L某某、J某某、刘为,单位为水规院和大申烽华公司。其中载明:"(《交通科技数字档案保存和利用模式研究》)课题确立后,水规院与大申烽华公司合作,开展课题项目研究工作,水规院主要负责课题应用研究,大申烽华公司负责COM设备的研制。"
《数字与缩微影像》上发表《国产RSPRO—I型超高清缩微胶片影像数字阅读机的开发和应用》一文,署名为L某某、L某某、L某某,单位为水规院。其中载明:"水规院于2014年代表中交集团以《交通科技数字档案保存和利用模式研究》为课题,申报了《2014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并获得立项。我们与大申烽华公司合作,开展课题项目研究工作,依托大申烽华公司多项专利技术,先后开发研制了缩微COM机和阅读机产品,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验证,取得满意的效果。"
为证明其业务技术能力,原告还提交了《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科技创新奖证书》《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会员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缩微数字存档机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明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失,原告提交了其2017年至2019年的年审审计报告。
2.被告拥有专利相关情况
为证明其专利申请及内容情况,被告提交了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结果截屏、专利审查信息单、科技查新报告,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证明其已经获得专利证书。
3.水规院项目研发人员情况
被告提交了L某某、毛亚雄、J某某等人另案劳动争议中的证据、忆备缩微公司企业信息查询截屏和L某某、刘为的通话录音,以证明L某某系水规院项目负责人,其同时作为被告股东和研发人员,刘为在通话中并未反对与忆备缩微公司共享专利。原告则认为被告并非水规院项目合作方,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还提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通知书及起诉材料,证明原告起诉的目的是其被被告起诉。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其他诉讼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三、其他事实
原告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显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向大申烽华公司开具金额为5万元的发票,应税服务名称为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费;公证费发票显示,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向大申烽华公司开具金额为2659元的发票,应税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公证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397号公证书、域名信息备案查询截图、《科研项目合作协议》《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验收证书》《中国勘察设计》《数字与缩微影像》、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结果截屏、忆备缩微公司企业信息查询截屏和L某某、刘为的通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原被告的经营范围中均包含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内容,且双方均从事缩微COM机的研发工作,双方之间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原告作为同业经营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经营者进行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且此种宣传产生了误导消费者的效果。
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主要包括专利拥有数量、关于公司首创的宣传内容、宣称是水规院项目合作方、COM机分辨率等方面。第一,关于专利拥有数量,被告做出"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十几项"等宣传,本院认为,从网页一中公布的被告专利情况以及原告提交的专利申请情况来看,被告已经获得的发明专利为2个,与其所宣传内容明显不符,属于虚假信息。第二,关于公司首创的宣传内容,网页一中包含了"第一家专门致力于""国内首创"等宣传内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此种宣传的依据或者其宣传之前已经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论证,上述信息亦属于虚假信息。第三,宣称是水规院项目合作方,网页一中包含了"自2014年立项以来,项目团队(包括合作单位-'忆备')成员克服重重困难,潜心专研、反复试验,在水规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合作单位的配合下,2017年12月底完成""《交通科技数字档案保存和利用模式研究》于2018年9月15日正式评审验收,此项目是水规院和忆备技术团队合作,采用国产忆备设备共同实验完成"等宣传内容,然而在案证据显示,虽然忆备缩微公司L某某等人确实参与过水规院该项目合作,但当时合作单位仅为原告和水规院,并无被告参与该项目的证据,且被告公司人员曾经参与的项目并不必然等同于被告参与合作的项目,被告的此种宣传系引人误解的宣传,会使公众误认为该项目即为被告与水规院进行了合作。第四,关于COM机分辨率方面的宣传,虽然被告宣传其产品能够达到相应分辨率,但其并不能证明其生产或者投入的产品已经能够达到相应分辨率,故该种宣传亦为虚假信息。在网页一、网页二、网页三登记的主办单位均为被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从事了相应宣传行为。无论公众是否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得上述信息,都不能否认上述宣传能够产生的误导公众效果,亦不能否认这些宣传能够给被告带来原本不属于其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的事实。上述信息既非根据日常经验能够辨别,亦非相关公众凭借一般注意力足以分辨,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至于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鉴于被告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其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消除影响,被告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相关公众造成了误导,在相关市场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应当就此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对于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应结合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载体、方式、范围,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实施的载体、方式、范围等,判令被告在其网站www.datatofilm.com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影响。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要求参考其审计报告中经营收入减少数额进行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的经营收入下降与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关联,双方并非市场上仅有的经营者,并不能得出经营利润此消彼长的结论,因此本院对其主张的计算方法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所进行的虚假宣传内容中涉及原告与水规院合作的项目内容,被告系将原属于原告的项目合作历史用于自身宣传,本质上属于将原属于原告的商誉进行了攫取和截流,的确不正当地提升了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特别是与之具有相同市场的竞争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必然会给作为同业竞争者的原告造成损失,在侵权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是特定、具体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被告亦应当就其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涉案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成立于2018年9月3日,网页一至三审核通过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被告的宣传行为系在该时点之后;被告宣传的内容既包括虚假信息,又包括引人误解的信息,其将本属于原告的合作历史用于自身宣传,以提高自身影响力,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因其提交相应票据予以佐证,且原告确实进行公证取证,委托律师出庭,故本院将结合律师费支出金额及其主张经济损失获得支持数额的比例,按照相关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对于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合理开支予以一并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忆备缩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
二、被告忆备缩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datatofilm.com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大申烽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忆备缩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忆备缩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大申烽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大申烽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4元,由原告北京大申烽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74元(已交纳),被告忆备缩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文章转发自

https://aiqicha.baidu.com/nwenshu?wenshuId=bdc9cd2ddb8492b8d98bf572a168de0c5d3ee440


13301365333

北京大申烽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2004-2022

公安备案号:11010902000558

京ICP备11001524号-11

技术支持:米拓建站 7.6
首页
产品
新闻
联系